1.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取得學士學位者,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(詳見簡章報考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)
2. 具在職身分且符合本專班「學經歷規定」之條件。(詳簡章專班分則)
※在職證明書開立日期需為98年12月10日(含)以後方為有效。
3. 服務年資計算
(1)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99年8月31日止,不得重覆計算。
(2)義務役、替代役、教育實習年資一律不採計。
(3)志願役得採計服務年資,惟其工作性質是否與報考專班有關,由本專班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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